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森公林行决字[2018]第0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3年03月25日
身份证号码 13073019830325**** 现住址怀来县理想上城
经依法查明,你2018年03月28日16时许,***报警:反映西八里镇陈**将西八里镇小营村的树木挖了20多颗,树种有国槐,香花槐,胸径10公分以上,该地由陈**租用,租地前小营村集体就已经种植了这些风景树。经查:2018年3月28日,成**就在西八里镇小营村北承包给阎**垒围墙工程,在清理垃圾及平整土地的过程中用挖掘机将小营村集体树木碰倒,碰倒的树木散放在原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补种树木十八株;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罚款叁仟陆佰元整;
4. 依法赔偿损失。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怀来支银行(账号:10014839833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怀来县林业局 或者 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来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来县森林公安局(印章)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