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号序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怀来县农牧局 | 1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现场检查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
2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 | |||
3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 | |||
4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现场检查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5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 ||
6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的。 | 现场检查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 | |||
7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8 |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 ||
9 |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 |||
10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 |||
11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12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 ||
13 |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 | |||
14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 |||
15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现场检查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16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现场检查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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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现场检查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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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 |
现场检查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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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 | |||
20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2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现场检查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2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 | ||||
2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 | ||||
2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现场检查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为 | ||||
2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 ||||
27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8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29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30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3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2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33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行为 |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 | ||
34 |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35 |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的行为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36 | 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未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未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的行为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7 |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的,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 使用后的农用塑料薄膜等有害废弃物未及时回收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和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并处被污染农产品收获量总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处以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使用农用塑料薄膜未及时回收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回收,回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现场检查 |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的,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 使用后的农用塑料薄膜等有害废弃物未及时回收的行为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38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并经当地有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准使用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并处以每吨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并经当地有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准使用的行为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
39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现场检查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4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41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42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
43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
44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
45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现场检查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为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46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行为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
47 | 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一)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 (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 (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五)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 (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 |
现场检查 | 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48 | 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行为 | |||
49 |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行为 | ||||
50 | 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行为 | ||||
51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行为 | ||||
52 | 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 | 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行为 | ||||
53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行为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54 |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行为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5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行为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现场检查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行为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56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7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58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59 | 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行为;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 | 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行为;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60 | 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61 | 乳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 |||
6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 | |||
63 |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 现场检查 |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
怀来县农牧局 | 64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 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 ||
65 | 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现场检查 | 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
66 | 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 |||
67 | 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现场检查 | 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 |||
怀来县农牧局 | 68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
69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 怀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
70 |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行为 |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71 | 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行为 |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72 | 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应负责无偿返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行为 |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7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待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 现场检查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74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行为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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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76 | 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2.《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
77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现场检查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2.《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现场检查 | 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7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 怀来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现场检查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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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 |||
80 |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款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现场检查 |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行为 | |||
81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现场检查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 ||||
82 |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现场检查 |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 ||||
83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现场检查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 ||||
84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现场检查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 ||||
85 |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 怀来县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86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现场检查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
87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现场检查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现场检查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
88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8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
90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现场检查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
91 |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
92 |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现场检查 |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93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现场检查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
9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
9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行为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96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现场检查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97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现场检查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98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现场检查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99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现场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00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行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01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现场检查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02 |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现场检查 |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0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现场检查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04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现场检查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05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0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07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0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09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10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11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现场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12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13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14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11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
116 | 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
117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
118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
119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2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
121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
12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23 | 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24 |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现场检查 |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2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现场检查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 | ||||
126 |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现场检查 |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27 | 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28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现场检查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129 |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现场检查 |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30 | 对非法屠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对非法屠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31 |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32 | 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行为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 性配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应当强行去势,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现场检查 | 违反规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行为 |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33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现场检查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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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现场检查 | 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
135 |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 |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136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现场检查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怀来县农牧局 | 137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现场检查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138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
139 | 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现场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 |||
140 | 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监管 | 怀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 现场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监管 | |||
141 | 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管 | 怀来县种子管理站 | 《乡村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
现场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管 | |||
14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 | 怀来县种子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 | |||
143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 怀来县种子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现场检查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144 | 农作物品种管理 | 怀来县种子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现场检查 | 农作物品种管理 |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现场检查 | |||||||
145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现场检查 | 因种子质量引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 |||
14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及国家重点种畜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禽品种;(二)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三)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四)具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和群体规模;(五)种公畜禽按保种或选育要求不得少于六个家系,系谱清楚;(六)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七)具有健全的兽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经营精液、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一)、(二)、(三)、(六)、(七)项条件。 |
现场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 |||
147 | 种畜禽广告的发布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畜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 现场检查 | 种畜禽广告的发布 | |||
怀来县农牧局 | 148 | 种畜禽销售要求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做好良种畜禽的推广,种畜禽系谱登记和使用记录。 | 现场检查 | 种畜禽销售要求 | ||
149 | 销售种畜禽禁止行为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
现场检查 | 销售种畜禽禁止行为 | |||
150 | 种畜禽进口申请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种畜禽进口申请 | |||
怀来县农牧局 | 151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种畜禽,须符合本品种标准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等级标准,其中种公畜须达到一级上以(包括一级)等级标准。出售的种畜禽须随带加盖种畜禽生产单位公章的《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第三十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管理权限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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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技术支撑 | 怀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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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农牧局 | 153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154 | 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现场检查 | 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 |||
155 | 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156 | 不得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不得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157 |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记录、资料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记录、资料 | |||
怀来县农牧局 | 158 |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现场检查 |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
159 | 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
现场检查 | 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 |||
160 | 禁止除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现场检查 | 禁止除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 |||
161 | 禁止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现场检查 | 禁止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
162 | 禁止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禁止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
163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监督抽查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现场检查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监督抽查 | |||
164 | 核查生鲜乳准运证明、交接单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现场检查 | 核查生鲜乳准运证明、交接单 | ||||
怀来县农牧局 | 165 | 现场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 怀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 ||
166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 怀来县环保站 | 《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冀农绿发[2014]1号) | 现场检查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 |||
167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怀来县环保站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
现场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
168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169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怀来县农牧局 | 170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171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
现场检查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
17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
现场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
173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 | |||
怀来县农牧局 | 174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现场检查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 | ||
175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现场检查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三十四条 | ||
176 |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行为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三十七条 | ||
177 |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怀来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前款情形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 |
现场检查 |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