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东)行罚决字〔2018〕030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路东*条*号,现住址:**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查明:2018年4月27日9时许,在怀来县沙城镇**园**栋*单元楼道内,邵**与李**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进而两人发生厮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处警视频)、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来县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