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西)行罚决字〔2018〕03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园*区***-**-**,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区**-*-***。
现查明:2014年11月至今,在怀来县沙城镇****小区**-*-***,刘*为自家省电费私接电表线偷电使用,价值约在760-4506元之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