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西)行罚决字〔2018〕0350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路***家属楼南楼*单元***室,现住址:怀来县**镇**小区*-*-***。
现查明:2018年5月18日17时许, 在怀来县沙城镇**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口处,王*、肖*因向梁**索要钱财未果,王*伙同王*、武**、肖*、冯*对梁**抽打耳光并杵打肩膀、踢腿进行殴打;随后,谢**、王*、肖*、李**将梁**扒衣至裸体,谢**自己并教唆陈*伙同王*、武**、肖*、冯*对梁**裸体进行照(录)相,案发后均已自行删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原始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