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来
公(行)行罚决字〔2018〕035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北京市延庆县**镇***村*巷*号。
现查明:2018年06月14日11时许,怀来县人民政府联合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官厅水库怀来库区东花园镇太师庄村大沽程479以下土地违章建筑“**”农家乐拆迁时, 张**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并殴打现场维持秩序人员梁**,导致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怀来县公安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