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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9  信息来源:公安局

 

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交)行罚决字〔2018〕0361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工地宿舍。
现查明:2018年06月23日17时52分,赵**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沙城镇长城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货大楼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和申辩、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来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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