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公(狼)行罚决字〔2018〕032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路*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
违法前科:2014年12月11日,因赵**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罚款。
现查明:1、2018年06月01日21时许, 违法行为人赵**在怀来县狼山乡**村***烧烤店吃饭时,因店员态度问题,与烧烤店店员奚**、奚云*发生争执,后将该二人打伤。2、违法行为人赵**于2018年5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在怀来县**镇*****公司其宿舍内, 吸食冰毒0.5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